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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 |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要求,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额为1000亿元,采取保底收益方式委托投资,投资期限5年。投资资金由留足12个月备付期后结余100亿元以上的省本级、设区市本级以及结余50亿元以上的县(市)筹集。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地基金运行情况,在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自愿确定是否委托投资运营,并将拟投资金额及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金归集后,由省政府统一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委托投资运营的本金及收益全部归委托投资地区所有。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制定资金归集、记账具体办法,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设区市、县进行对接,积极稳妥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工作。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归集资金额,分两批于2018年3月15日前、2018年9月15日前,将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到省级指定财政专户。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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