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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逐条解读《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2018-1-25   王志毅    金融政策解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系指境内投资主 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 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前款所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述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 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暂行办法》再次定义了境外投资,需注意的是,本办法中对外投资的定义与发改11号令以及商务3号令的表述略有不同。

 

生效日期

不同部门

对境外投资的定义

2018125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前款所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述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 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20183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201410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并且《暂行办法》中强调了,境外设立的企业为最终目的地,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境外投资需要有明确的境外投向和用途,而这些要求也已经反映在发改、商务的境外投资报告中。但是目前外管外汇登记的要求依然是仅登记商务《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第一层级(境外投资证书中会同时显示最终目的地以及境外第一层级的境外企业),这个要求是否后续也会发生变化还不得而知。

 

第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  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3亿美元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临界点。发改委在20171226日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中规定,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  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前文也已经讲过,在此不做赘述。早在2014106日生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中,商务部就提出,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但商务部对于敏感项目的表述与发改略有不同。

20178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商务部、人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中,对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做了具体的划分:

"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接着,发改委在20171226日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中规定,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三)  出现重大经菅亏损的对外投资;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早在去年6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明确企业内部管理决策职责分工、境外投资财务运营和监督等内容。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对连续三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者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境外投资过程中,监管重视的部分。发改委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中,就安全事故也有类似规定:第四十三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九条商务部牵头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定期进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 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并开展抽查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在20171026日的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中,就已经提及,对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随机抽查。

 

 

第二十一条境内投资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商务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将其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 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境内投资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暂停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同时釆取相应措施。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关于失信惩戒,20181124日,发改、人行、外交部、商务部等28个部门联合发文,在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设立了对外经济合作信用体系,将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针对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贸易、对外金融合作等四大主体,提出了五大方面39条惩戒措施。

以下列举几点境外投资中的重要注意事项,

1、对外投资申报过程中违法、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发改委将不予受理或核准,已取得核准或备案的,将予以撤销并警告!(不要以为获得了发改委ODI审批就万事大吉。。)

2、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

此外,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不局限于境外项目,也会影响到失信主体境内业务的开展,例如,

1、失信主体在境内设立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受到限制。

2、失信主体与政府合作将受限,如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政府采购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将受到限制。

3、失信主体的广告要重点监管(不能再乱发小广告。。)

4、失信主体的融资和授信将受影响!(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总体来说,一旦被列入失信主体后,将会影响到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融资、政府合作、工程招标等方方面面的业务。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使用时以正式红头文件和相关权威部门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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