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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7年度常州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各有关辖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专利运用和保护,根据《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专利战略推进资金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2018年)>的通知》(常科发〔2016〕92号、常财工贸〔2016〕30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征集2017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实施相关费用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对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地址属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方式及内容

对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经确认后,2017年度发生的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予以资助,每件累计最高资助额为1100元。已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市专项资金不重复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人须在申报期限内,登陆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录入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打印纸质版并携带相关原件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办理程序

资助申报采用网上系统填报与现场材料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申请人登录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kj.czstb.gov.cn/),按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录(系统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2、进入发明专利资助版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应的专利申请资助申报信息和上传附件,提交后等待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下载并打印带水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申报书需加盖公章;

4、申请人携带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等待发放资助资金。

四、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

1、《常州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用于核对)及复印件1份;

3、个人申报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原件;

4、企事业单位申报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2份;同时携带单位收款收据,收据上应明确填清:收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反面请写明单位的帐号和开户银行(事业单位的收据需具有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企业的收据需具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收款收据的抬头单位应填写“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上交款人与专利申请人不符的,由交款人提供代为交费的证明;

6、单位申报材料需提供单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报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专利申请人办理须提供代办证明。

五、相关事项

1、本次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不属于市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3、资助材料现场验证地点:常武中路801号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C座515室(可乘坐B11、302、2路等公交车到常州科教城站下);

4、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务必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行放弃。请各有关辖区知识产权局及专利代理机构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咨询指导工作。

联 系 人:王  伟 王俊楠

联系电话:12330,0519-89859310,0519-89859311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附件:1. 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专利资助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2. 专利代缴费证明模版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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