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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07  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94号)等文件精神,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于2月7日印发《常州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章节简况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明确文件制定的依据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二章 部门职责”明确市财政与市农委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第三章支持范围”明确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至3亿元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以及成长性较好的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优质农业企业;“第四章 运作方式”明确为市财政、市农委竞争择优确定与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四方合作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要求资金专款专用和接受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方面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说明解释权限及实施日期等。

三、专项资金用途

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符合具体规定条件的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所发生的保费(不含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和担保费。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费率设定

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设立农业企业保证保险贷款额度,对符合授信客户条件的农业企业发放保证保险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保证保险贷款金额单户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合作保险机构方按照合作协议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证保险贷款的总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6%。其中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保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4%、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0.2%,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期限为6个月的,分别按一年期费率的60%执行。

合作担保机构方按照合作协议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保证担保,担保的年化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本期贷款本金的1.2%。

五、保费和担保费资金拨付程序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对审核通过并放贷的企业,其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所发生的保费(不含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和担保费,经市农委审核确认后,按季将有关单据、材料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并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保费和担保费,拨付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的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总额。

六、违法违纪处罚

对农业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在实施、管理中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市农委、市财政局将取消其今后两年此项财政补助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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