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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是不是废纸一张?


来源:职场与矛盾   今日头条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因为各种原因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那么,该承诺会不会因为违反法律而变成废纸一张呢?

【案情简介】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是不是废纸一张?

2009年2月6日,陈某入职A公司,同年6月1日,双方签订《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陈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2015年9月2日,陈某以“身体不适、回家看病养身体”为由申请辞工,要求A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陈某认为A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仍应给予经济补偿。A公司认为陈某入职后表示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导致A公司无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责任不在公司。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陈某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自身不愿意交社会保险费,不可归责于A公司,A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陈某以“身体不适、回家看病养身体”为由,向A公司书面提交辞工申请,并不是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属《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范围。因此,对陈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审判决】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是不是废纸一张?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依照上述规定,而是以身体不适、需回家看病为由,故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陈某未参加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问题。社会保险是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而不予缴纳。故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系无效协议。虽然该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协议中对未办理社会保险原因等事实认定的效力。该协议明确说明造成未办理陈某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原因是陈某不愿交纳社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从而导致A公司无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造成该协议无效系陈某自身的原因,A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要求A公司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造成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判决】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是不是废纸一张?

再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解除劳动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是基于用人单位恶意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而作出的惩罚性规定,即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归责于用人单位,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陈某自愿签订《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不愿交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陈某自身,此不可归责于A公司,陈某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于是驳回再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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