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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

 

消息来源:常州市人社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2-02-02

常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

  根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日前,我市对《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个人缴费增设为9档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增设720元、840元、960元、1080元、1200元、1320元、1440元、1560元等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同时,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可从3月份起到参保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档次变更手续,今年可从3月份办理今年的变更手续,今后每年应在12月份前办理次年的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如不办理的,自动默认为仍按上一年的缴费档次。
  
  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执行。2011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60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可获补贴
  
  对参保缴费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正常缴费超过15年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时,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加发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已经或符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已经或符合按照《常州市实施办法》规定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中尚没有达到60周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停止或暂缓领取基础养老金,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连续参保缴费并补缴所缺年限,达到60周岁时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享受相关待遇。55周岁之前参保缴费的女性,领取待遇的年龄仍为55周岁。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由基础养老金和老年居民补贴组成
  
  常政发〔2007〕109号(《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调整,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补贴组成,其中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享受城镇老年居民补贴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的条件仍按常政发〔200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政策及经办情况参保人员可以到原参保街道进行咨询。
  
  参保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等);
  
  二是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就业、也没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到了规定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后没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收入;
  
  三是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的城镇街道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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