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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8-00067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8〕132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产生日期:2018-07-25 发布日期:2018-07-3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建〔2018〕132号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常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成品油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91号)等要求,现结合实际,对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禁用区内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停止使用,作清场处理。

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实行进场验收制度,机械进入工地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提供机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排放标准证明材料,经验收同意后方能入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进场报验需形成资料台账备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2010年10月1日之前出厂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加强监管。

(2)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成品油,采购使用的成品油需提供正规加油站发票备查,做到使用油品质量可追溯。监理单位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过程进行旁站,并进行记录,鼓励对加油过程保留影像资料。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机构应组织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进行抽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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