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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来自: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发布时间:2011-12-09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转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 年 11 月 28 日        外专办发[2011]4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现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 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外专局 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沟通,要求聘请单 位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国专家社会保险登记,共同做好在中国 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主题词:外专   外国人   社会保险   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 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 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 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 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 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 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 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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