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级 >> 其他
法[2018]226号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做出解释——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相关政策——法[2018]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解读——

    最高法院权威答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发[1996]30号还是法释[2002]30号? <华税律师事务所>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