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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科技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市科技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18-0008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党16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产生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2018-12-1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市科技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文件


常科党16号


关于印发《市科技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市科技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2018年11月27日

                        市科技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市作风建设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局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根据《常州市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常办发〔2018〕4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我局提出咨询,申请办理政务服务及其他服务事项时,接受咨询、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受理、导办移交等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文明服务、便捷高效,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市科技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对象通过来人、来电、来信或线上办理咨询业务、反映问题,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对于来电、来信、线上咨询或反映情况的服务对象,应告知首问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要热情接待,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第六条  对于提出咨询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必须做到认真受理、用语文明、行为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等语言敷衍。
    第七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马上办理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并一次性解释清楚;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告知相关承办部门或单位,协助服务对象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或单位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或单位,及承办人员。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九条  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第十条  局人事处负责对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首问负责人和有关承办人员,应给予表扬鼓励。首问负责人和有关承办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视情给予谈话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咨询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的;
   (三)对办事人员态度冷漠、恶劣,应当告知而未一次性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明确答复,被服务对象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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