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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8   来源:产业政策处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无序生产经营、无牌上路行驶、无证驾驶车辆等“三无”问题,引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国家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省工信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18〕5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开展我市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1.各辖市、区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9年1月)。各辖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各辖市、区政府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各相关部门调查摸底情况,按照附件2表格形式汇总后,书面盖章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2019年2月至3月)。各辖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生产的企业,责令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其《公告》资质,或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注销、吊销观光车生产资质;无营业执照和任何车辆生产资质的,依法取缔查封。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各辖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辖区内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2.各辖市、区政府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辖区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关停。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及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

3.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建立低速电动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各辖市、区条线部门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合力推进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联系人:市经信委欧阳军,联系电话:85681270。

附件:1.省工信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18〕51号)

2.常州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附件.pdf

常州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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