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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2017年1月下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将上述两项制度分别更名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国统制〔2018〕195号)。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一)根据业务管理变化,调整了统计调查范围。2017年,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取消,统计对象发生变化。为此,修订后的制度将现行统计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调整为“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单位”。

(二)明确部分统计原则。将企业为承揽国(境)外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项目,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统计。

(三)增加质量控制内容和附录部分“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一)在“组织方式和渠道”中,将商务部统计管理涉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的统计权限下放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即北京市商务局)。

(二)增加质量控制内容和附录部分“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7]16号)同时废止。

商 务 部

2019年1月8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调查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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