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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六答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六问六答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5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正式施行。

1、为什么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环保相关的第三方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越来越低,在有力促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削减了污染防治成效,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代要求和重大任务要求背道而驰。

2、哪些机构属于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

主要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3.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围绕环境检测监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重点领域,重点关注第三方环境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不正常运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治理服务效果不良等突出问题。

4.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义务有哪些?

依照法定许可开展服务

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开展服务

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

鼓励公开服务信息

诚信履约

保守秘密

举报非法干涉

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原始数据保存制度

责任可溯制度

对出具的数据、结果、结论负责

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其中这些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

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许可

擅自分包、转包

擅自与其他机构合作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5.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省生态环境厅:

组织对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与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调查研究,每年征集、遴选并发布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正面引导、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依法公开第三方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在本省开展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江苏政府采购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其违法违规、守信和失信等信息及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单独依据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定期向第三方机构宣讲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第三方机构提升能力水平。

对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较高、投诉举报较少的第三方机构,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绿色金融信贷、评先评优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行业协会:

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倡导第三方机构签订服务质量承诺,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业务比武、年度业绩报告抽查等活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强化行业自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通过信函、“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活动纳入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6.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三方环评机构因造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依法给予降低环评等级、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调查评估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罚款、禁业、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责任。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明确了加重处罚情节。

环境监测设施运维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数据、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方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结论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机构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并给予联合信用惩戒。

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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