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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江苏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3-04     来源:省工信厅 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本《办法》规定,规范我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在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向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销售。

三、备案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经营主体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营主体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通过登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实行“不见面”审核。信息平台网址: http://202.106.120.214/

五、首次申请备案的,应当按备案要求注册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资料,资格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新增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等备案流程。

六、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七、经营主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并自觉接受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或销售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一经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机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无线电台站管理处 刘绪兵,联系电话:025-69652922

特此通告。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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