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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战加征关税应对方案——原产地认定


贸易战加征关税应对方案——原产地认定


一、301措施项下加征关税针对的是中国“原产”,而非中国“进口”


美国海关官方网站,“针对中国部分产品的301贸易救济措施”专栏明确:“301关税仅适用于中国产品,依据是产品原产国,而非出口国(The Section 301 duties only apply to products of China, and are based on the country of origin, not country of export.)”。

因此自中国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产品,不落入301关税适用范围。如果产品部分原材料或零部件系进口,则需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产品原产国。


二、判断301措施项下产品是否属于“中国原产”依据的是美国原产地规则,具体判定标准是是否发生实质性转变,考虑因素是“名称、性能、用途”是否发生改变。


自301加征关税以来,法律顾问处就经常接到以下咨询:如果我将部分生产线转移至国外,是否就可以不受加征关税影响?我公司产品有价值45%的零部件来自韩国,在中国组装后出口美国,是否落入301加征关税范围?通过美国海关公布的以下与301征税有关的裁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1. 中国原产零部件出口至第三国组装,是否落入301加征关税范围


2018年9月13日,美国海关的一个裁定(H300226)[Ⅱ]引起企业和法律界的关注。该裁定认定,在墨西哥生产的电子马达(electronic motor),其中定子和旋翼原产于中国,从“原产地标识(Origin Marking)”的意义上,适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原产地规则。根据NAFTA原产地规则,该产品是否能获得原产地标识意义上的墨西哥“国籍”,应发生税则号改变 (change of tariff heading)。美国海关进一步认定,因为进口零部件归类是8503,马达归类为8501,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因此,产品可打“墨西哥原产”的标签。


接下来,美国海关话锋一转:“考虑产品是否应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或其他保障措施,判定原产地应适用实质性转变标准(considering a product that may be subject to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or other safeguard measures, the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analysis is applied to determine the country of origin)。”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6年Energizer Battery案,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从“名称、性能和用途(name, character and use)”三个标准进行分析。美国海关认为,中国原产的零部件,在进口到墨西哥那一刻,其成品的最终用途(end use)就已确定,因此墨西哥发生的只是简单组装(simple assembly),即使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但不构成实质性转变,所以再301措施项下,依然属于“中国原产”,需加征关税。


一些美国律师评价上述裁定,用的是令人迷惑(confusing)这个形容词[Ⅲ]。一个产品怎么可以标签是“墨西哥原产”,却被视作中国产品征税?当然,美国海关裁定可以起诉至美国贸易法院,并非终局认定,我们将继续关注类似案例的裁决和诉讼情况。


2. 美国原产原材料,在中国加工,是否落入301加征关税范围


除了上述在第三国加工,另一种中美贸易常见表现形式,是美国将原材料出口至中国,中国加工后再出口至美国,此类产品是否会被加征关税?


2018年11月2日,美国海关做出裁定[Ⅴ],将成块口红原料出口至中国,在中国进行加热,再分装入口红管(tube)。美国海关仍然依据Energizer Battery案确定的标准,认定该种情况下因“名称、性能和用途(name, character and use)”未发生改变,在中国未发生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口红产地仍是美国,不需要加征关税。


我国大量的,从事简单加工的企业可以受以上案例的启发,如果产品在中国只是进行了简单加工,则不一定需要缴纳额外关税。


三、可申请美国海关预裁定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301措施项下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是美国自己的原产地规则(并非出口国原产地规则)。美国原产地规则很复杂,服务于其不同贸易目的,如原产地标识与反倾销、301措施适用不同规则。并且,301措施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过于原则化,给美国海关和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增加原产地认定的确定性呢?1993年《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提出“知法守法(Informed Compliance)”的概念。据此,进口商自行申报产品原产地,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海关通过抽查等方式监管,如果发现虚报原产地将面临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所以原产地申报的主要责任在美国进口商,中国企业可以配合美国进口商可以向美国海关申请预裁定(pre-importation/advance ruling),此类裁定在所有口岸都是有约束力的,除非被CBP修改或撤回,或被法院改判。



来源:贸促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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