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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专利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 2019年度省专利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专利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国(境)外专利有多个申请人或权利人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符合资助对象要求,其他共有人应为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中国公民。 二、资助范围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对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适当资助。 (二)国(境)外专利 1. 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国家公布日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状态,具有授权前景的给予适当资助。 2. 在国(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1)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 (2)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 (3)受让取得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境)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在国(境)外获得授权,授权日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 (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 从专利申请日起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对维持年限达7-9年的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给予适当资助。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待省资助资金下达常州后,再行开展资助工作,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二)国(境)外专利 由申请人通过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221.226.179.226:8019/login.aspx)在网上自行申报,按照系统指定的文件目录上传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1)在系统上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国(境)外专利申请表》(附件1); (2)《信用承诺书》扫描件(附件2); 2.相关材料 (1)涉及多个申请人(权利人)的,须提交共同申请人(权利人)书面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扫描件; (2)涉及专利权转让、企业更名的,须提交转让合同、协议和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信息原件扫描件。 (3)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专利申请,须提供具备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法律状态和授权前景检索报告原件扫描件。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检索日期须在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 (4)在境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须提供境外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公布文本及中文译本原件扫描件。 (三)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 待省资助资金下达常州后,再行开展资助工作,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四、相关要求 请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区域内专利权人进行申报,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至4月30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 王伟0519-89859311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时玉松 0519-81983623
附件:1.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利资助资金 申请表 2. 信用承诺书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4月3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已知晓《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并郑重承诺如下: 1. 我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 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各类资料,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和虚假成分; 3. 严格遵守《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条件; 4. 如有虚假和失信行为,我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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