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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常州市就业见习政策略有调整 |
来源:常州人才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就业见习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见习对象 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青年扩展至16-25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见习期限 从3-6个月就业见习期限扩展至3-12个月; 执行时间 以上两项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件和标准仍按《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6〕14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贴:见习学员补贴 1、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前结束见习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天数计算。每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见习,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2、保险费补贴:由所在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办理单独工伤保险,补贴标准为每名学员90元。 3、房租补贴:常州籍困难家庭和“双零”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在见习期间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的,提出申请经认定可享受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房租补贴。 见习基地带教老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3名,非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5名。 奖励: 1、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留用常州籍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2、优秀见习基地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评出的优秀见习基地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6〕14号) SHAPE \* MERGEFORM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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