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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各课题承担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25 号)和《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 2018〕315号)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管理规定 ,我们对核电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2.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管理细则

4.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核电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 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核电专项的资金实行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核电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四条  核电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核电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核电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结合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年度指南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核电专项课题资金按本细则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课题承担单位包括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是课题任务合同书的乙方。课题参与单位是在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确定的、独立承担课题某项研发任务、独立编制预算、共同参与课题实施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按照核电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核电专项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制订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调落实核电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和配套政策;组织编报分年度概算,制订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建议(含年度预算建议,下同);批复课题立项(含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监督检查本专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核电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办”)负责核电专项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课题立项、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负责与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负责课题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组织课题进行年度决算;定期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课题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核电专项课题资金管理、内部监督等制度,以及预算执行人失信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等。

第十一条  牵头实施单位配合实施办开展分项课题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是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核电专项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相关预算调剂;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核电专项资金,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参与单位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编报课题资金年度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课题参与单位对其所承担子课题的资金,履行与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相同的管理要求,并按照与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的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批复预算,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或牵头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四条  核电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核电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核电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阶段概算和分年度概算。

第十五条  核电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核电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核电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支出阶段概算和支出分年度概算。支出概算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分别编列。

第十六条  分项牵头实施单位按照牵头组织单位要求,会同总体专家组,提出分项分年度概算建议,报送实施办审核。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结合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及分项提出的分年度概算建议,编制分年度概算,按程序报送财政部、科技部评审。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批复的总概算及阶段概算原则上不得调增。分年度概算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可以在本阶段年度间调整,由分项牵头实施单位会同总体专家组提出调整建议,经实施办审核,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核电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阶段概算确需调增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调整申请,三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适用于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使用核电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 20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课题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机构或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相应管理制度,并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课题承担单位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的名义分包研究任务,即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经费的任务不得为某一具体任务全过程研究且交付物为本课题考核指标之一。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课题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核电专项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核电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基本建设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工程配套机电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1.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超过 500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条  任务合同书是预算执行、预算调剂、财务审计、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适用于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在立项申报阶段编制预算,经牵头组织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办根据年度指南,组织课题申报及预算编报,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年度指南中公布核电专项年度拟立项课题概算数。

第二十三条  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一)课题预算应与研究任务相匹配,预算编制深度应与任务分解层级相对应;课题参与单位须独立编制预算。

(二)核电专项实行全口径预算编制,应全面反映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明确提出各项支出所需资金的来源渠道。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三)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指南要求,结合课题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各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四)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核电专项确定的课题目标,结合单位现有科研条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课题实施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四条  实施办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预算评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反馈机制,承担单位对预算评审意见存在重大异议的,可向实施办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年度计划报送三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六条  实施办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和预算(涉密或敏感内容除外),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施办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与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课题中央财政核定专项资金总额 30%的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列入立项当年预算。待实施办对课题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其余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在以后年度预算中安排,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由实施办组织开展成果征集、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纳入年度计划建议,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应向社会公示(涉密或敏感内容除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核电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取消特设账户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施办按照牵头组织单位批复的课题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课题资金的有关手续。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办提交收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  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合同书要求,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足额拨付参与单位科研经费,并履行对参与单位经费支出的监管职责。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任务参与承担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实施办将采取约谈、暂停课题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综合绩效评价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将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配套资金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专项年度预算总额的调剂,由分项牵头实施单位会同总体专家组提出申请报实施办,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专项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年度预算总额调剂,

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实施办,实施办按原预算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报牵头组织单位核批。

(三)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的调剂全部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四)设备费如需调增,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实施办核批。

(五)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九条  设备费调剂申请报告应参照课题预算书中预算明细表的编制深度,将调剂后的预算内容及金额与批复预算进行对比,逐项说明调剂内容和调剂原因(如:逐台说明调剂前后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调剂原因等)。由实施办核批的预算调剂事项,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实施办。

第四十条  课题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由实施办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具体按照《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核电专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结论书下达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二条  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实施办。实施办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批复,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对于课题结余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 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其他渠道资金结余按资金提供方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核电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章  核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以课题为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按部门、项目设置辅助账形式,根据牵头组织单位批复的课题预算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课题支出会计核算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直接费用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下的对应科目,即批复的核电专项课题预算科目。

1.涉及从本单位仓库领用材料用于核电专项课题研发的,凭领用单据等资料并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课题材料费支出。

2.涉及委托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的,在满足课题需求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不高于市场水平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相应的委托单、委托协议(合同)以及单位制定的内部价格标准等,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课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支出。内部转账时应提供委托单、委托协议(合同)、测试化验分析报告、计算分析报告单、设计加工验收单和结算清单等资料。

3.涉及由单位统一交纳课题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燃料动力费的,应依据课题实际使用量,计算应由课题承担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课题燃料动力费用支出。

4.课题承担单位所购设备等固定资产,专用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课题相应科目支出。

5.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设备、材料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进项税支出,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发生的相关支出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课题间接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  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决算报告制度。对按规定应列入课题决算的所有资金,应全部纳入课题决算。

第四十八条  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 4 月 20 日前,审核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牵头承担单位法人、课题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实施办。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第四十九条  课题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表中编制反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课题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合同和预算约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本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严禁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形式分包课题研发任务,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费用标准等方式违规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和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组织参与单位协同攻关,加强对参与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后 1 个月内,完成与参与单位相关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的签订工作,明确任务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进度计划、预算分配等。课题参与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所承担子课题的经费管理工作,及时向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报送任务及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牵头实施单位要强化监督职责,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培训,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对课题经费管理不力、预算执行率低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报实施办。

第五十四条  实施办对核电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

第五十五条  课题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核电专项课题财务审计任务的会计事务所应该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课题任务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审计报告内容完整规范,结论准确。课题参与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 200 万元以上的(含),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参与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 200 万元以下的,应单独列示经费支出明细表。会计事务所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前,向实施办提交年中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实施办报告。

第五十六条  实施办按程序择优遴选符合核电专项审计工作要求的会计事务所,实行动态引入和退出机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核电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核电专项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相关会计事务所等违反国家关于重大专项有关规定的,对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牵头组织单位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课题拨款、终止课题执行、追回已拨课题资金、取消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核电专项组织管理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机构和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能综核电〔2016〕47 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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