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热点 >> 国家级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福利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福利

 

一、什么是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8个条件:

1、注册地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主营业务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

3、职工人数及构成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核心关键技术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大于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

5、软件产品收入占比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收入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40%),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收入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30%)。

6、知识产权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开发环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8、无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福利

(一)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内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二)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享受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上述软件企业的8个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1、前面的软件企业优惠均可以享受;

2、减按10%税率。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25%变成10%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四、与软件相关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

2、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4、特别提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201851日起降为16%201941日起降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操作时,以当地税务部门解释为准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