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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550232674/2019-00396 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9-07-30
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发〔2019〕156号 关键词:
内容摘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职称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推进政府职称评价管理服务方式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评价宏观管理、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微观管理和事务性工作,现就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级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

        (一)实行高级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参评材料真实可靠,承诺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实行高级职称申报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其职称之日起算。

        (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好把关工作。对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二、建立高评委会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会进行抽查,其中对自主评审单位高评委会每年按不低于8%抽取,对其他高评委会每年按不低于6%抽取。

        (一)随机抽查内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评审范围:是否超权限评审,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申报条件。

        评审标准:评价标准和评审通过率执行是否严格;专家组、高评委审议是否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评审结果是否有较大争议和投诉。

        评审程序:高评委专家库是否科学、健全;执行评委会产生及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前、评后公示是否按规定进行;专业组、高评委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程序,体现公平公正;评委会记录材料是否齐全。

        (二)随机抽查方式。

        通过听取单位职称专项工作汇报、评审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代表座谈、随机抽查申报材料、查验相关资料等形式,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深入了解各主管部门和高评委会职称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和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

        对高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高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对高评委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高评委会工作。上述情节严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高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漏评审详细情况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再参加人才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评审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评审纪律,在评审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由高评委会组建单位将其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高评委会工作考核评估和通报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随机抽查情况,对每年随机抽取的高评委会实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对考核评估情况予以通报。

        对能出色完成我省职称改革任务、制定科学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评审程序完备、评审工作规范、评审公平公正的高评委会组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对程序基本完备、评审工作相对规范,但对群众来信来访查处不力的高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列入下一年重点检查对象。对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的高评委会组建单位,将暂停其评审工作。

        对严重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高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指定相应高评委会对当年评审结果进行重新评审,并暂停高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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