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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文件

常经办〔2019〕38号
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政便民”行动,根据《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常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局”)代表管委会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条 根据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审批局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免予递交有关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局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三)证明的内容;

(四)承诺的方式;

(五)申请人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面递交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局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对上述证明事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接受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贰份,由行政审批局、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相关的告知承诺文书和其他应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纳入行政许可卷宗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行政审批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接收到行政审批局推送的证明事项核实工作单后,根据职责要求及时、准确做好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行政审批局。

第十条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如申请人告知承诺的内容不实、虚假,不符合申请要求的,行政审批局根据事后监管意见书依法撤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在核实、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局加强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将申请人履行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每季度在经开区媒体、经开区门户网、“信用常州”网统一发布和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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