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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国家高新区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3517/2019-00063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新区委发〔2019〕69号 发布机构: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  
产生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09-24
内容概述: 为服务企业发展,规范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行为,依据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常州市武进区规划主管部门达成的《关于高新区规划管理的协调会议纪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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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武新区委发〔2019〕69号
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机关各部门:

    《武进国家高新区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国家高新区企业零星配套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企业发展,规范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行为,依据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常州市武进区规划主管部门达成的《关于高新区规划管理的协调会议纪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零星配套工程是指高新区核心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为满足生产管理需要,在主体工程规划核实后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小体量普通建设工程(如车棚、雨篷、垃圾房、污水站房、设备用房等),其单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且累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不含甲、乙类等特殊工程。

第三条  零星配套工程建设可采用一般报建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采用简易审批程序由高新区管委会出具审批意见书。

第四条  采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其审批工作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工商税务、经营状况、租赁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

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零星配套工程的用途审查、规划技术审查、集体会审会议组织及会审纪要整理、审批意见书的核发、工程放验线、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导、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办理流程

第五条  零星配套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一)必需原则。申请建设的零星配套工程用途必须真实,且与企业生产管理紧密相关。

(二)合规原则。申请建设的企业须守法经营,符合现行政策要求,其申请的零星配套工程须满足规划、消防、环保、安全、市容等规定,且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

(三)会审原则。零星配套工程简易审批事项实行集体会审制,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集体决策。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设零星配套工程,采用简易审批程序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企业持建设申请书、工程拟建草图、营业执照、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向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初审。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联合经济发展局组织初审,并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准备上会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申报材料符合上会条件的,提交集体会审。集体会审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会后由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整理形成会审纪要。

    (四)审批。经会审同意建设的,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向企业出具审批意见书;会审不同意的,不出具审批意见书。

    (五)放样。审批通过后,企业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企业持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向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放样。

    (六)批管。放样结束后,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及时将企业审批资料转送给属地城管中队,将其建设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属地城管中队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批管意见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七)验收。工程完工后,企业应及时向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由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牵头,建立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工程建设的事前告知、事中监管和事后跟踪,及时发现、制止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内容建设的行为。同时会同属地城管中队对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企业零星配套工程进行逐一梳理,符合条件的,督促其完善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拆除。

属地城管中队应加强对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的巡查力度,建立巡查管理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和查处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内容的建设行为。

企业及施工单位应根据职责,履行承诺,加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现场管理工作,接受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的工作指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九条  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企业零星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材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包括申报材料、会审纪要、审批意见书、放验线资料及验收资料等电子及纸质材料),并定期移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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