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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05   来源:科技部网站  本网转载时间:2012年4月5日16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 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 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 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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