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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索?引?号:014109429/2019-00156
主题分类:人才工作??体裁分类:通知??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9〕11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2019-11-1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解读:

《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解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11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为“种好幸福树、建好明星城”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至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8.8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2.4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
  (三)工作要求
  1. 突出培训重点。本轮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针对以下群体: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地区的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2. 明确实施载体。企业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要在职工技能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和公共培训机构要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发挥基础作用。依法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是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要发挥支持作用。
  3. 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要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市以十大产业链为核心的智能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开展新产业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提升、企业改善、网络创业等培训;开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4. 用好培训平台。充分用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全程在线服务,通过平台的聚集功能,将社会上分散的培训需求集中起来,实施精准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同时,通过补贴资格认证、电子社保卡考勤、人脸识别考勤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监管,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重点举措
  (四)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鼓励企业制定职工培训制度和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支持各辖市区、行业、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支持行业企业职工和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扩大企业职工获证培训范围。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获证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获证培训。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参加技能人才培养研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三年培训5900名左右新型学徒。依法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加强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家政专项培训、“求学圆梦行动”、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劳动预备培训等培训计划。开展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对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总工会、妇联)
  (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工信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非煤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纳入补贴培训范围,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市人社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七)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并将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劳模创新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加大补助力度。对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就业人数、培训实训人数给予适当补助。(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
  (八)扩大职业院校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大力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量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额外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可根据学校额外承担技能培训的任务和质量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九)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大力发展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发布的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范围。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残联)
  (十)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根据实际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较多、质效较好的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范围。支持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开发残疾人适宜的培训项目。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推进职业训练院建设,支持其增加培训工种(项目)。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进一步完善集培训开班备案、学员身份认定、培训报名、网上学习、培训考勤监管、证书信息查询及培训补贴申领等功能于一体的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鼓励劳动者在线学习,建立劳动者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可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和企业培训师培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残联)
  (十一)做好技能扶贫工作。扎实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在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支持我市职业院校面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并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政策激励
  (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就业补助资金、人才专项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要统筹使用各类资金,保障职业技能提升各项政策落实。各地要以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足额计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按规定凡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等支出。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对培训教材和培训包开发、复合型培训项目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总工会)
  (十三)落实重点群体培训补贴政策。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纳入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
  (十四)积极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体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主要按照“谁出资、补贴谁,先垫付、后补贴”的原则,实行“直补劳动者个人、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对个人出资的,直补个人;对企业或培训机构垫资的,直补企业或培训机构。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鼓励各地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市人社局、财政局、残联)
  (十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要求,突出正向激励,保护培训工作中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市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
  四、保障机制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参与、辖市区实施的工作格局。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口径,由各部门开展的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都要纳入统计范围。(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信、住建等部门负责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管理及拨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强化技能人才激励,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氛围。(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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