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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14109672/2019-00048
主题分类:社团管理??体裁分类:通知??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管〔2019〕13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2019-11-06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常州市民政局文件


常民管〔2019〕1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各市属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9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常州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结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方面。

(三)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由财政局、民政局按各自工作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实施跟踪问效。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确定年度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支持重点,编制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对完工项目组织评审及绩效评价。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

(一)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社会组织发展。包括:

1、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为老、助残助孤、帮扶济困、扶贫协作、社区建设类、志愿服务、家庭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服务项目;

2、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项目资助;

3、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财务管理、技术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健全和完善民政系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市级多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督查、机构培训、人才培育、公共管理等方面服务;

5、扶持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交流合作、人才引进、项目建设、咨询服务、资源扶助、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公益服务开支;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建政策宣传贯彻、组织管理协调、党性教育培训、指导规范监督,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培育孵化、互联共享、能力建设、典型展示提供平台和支持;

7、社工队伍建设。推进民办社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民办社工机构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培养社工督导人才队伍;

8、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鼓励创办民办社工机构、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孵化、补助社会工作优秀案例项目和优秀人才;

9、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资金保障。落实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经费,提供执法保障条件;

10、其他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拨付。涉及辖区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和评审结果,将资金下达至辖区财政部门,再由辖区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涉及市级有关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要求直接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根据实际需要,对前期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实行预拨方式,预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预算的50%。

四、监督和检查

使用资金的社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督促民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受扶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由市民政部门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不正当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4、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5、未按期申请资助项目验收,或未通过市民政局验收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其他

本办法由常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自2019年起试行,试行期3年。

各辖市、区依据和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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