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速递 >> 常州市 >> 武进区
关于印发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3058/2019-00104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规〔2019〕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1-05
内容概述: 通知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决策科学、投资精准、管理规范、实施有序等内容作出规定。

相关阅读: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规〔2019〕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决策科学、投资精准、管理规范、实施有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应落实区“控制财政预算支出、控制政府债务总量、控制政府投资规模、分级管理、分类实施”要求,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项目的实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切实落实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设计应按总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八条  区发改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立项审批、后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审计、档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工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应急、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镇、开发区、相关部门结合各领域、行业内需求,按要求梳理申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申报储备项目时,应重点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产生的社会效益等,以及不实施该项目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不良后果。

第十条  项目经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列入储备库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等前期工作。开展前期工作相关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并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定投资概算;续建项目为上年度计划中已开工建设且延续至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前向区发改部门报送列入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的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年度计划的总体情况简要说明;

(二)项目名称、区域位置、投资主体、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安排等情况;

(三)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应当与本级预算编制相衔接,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财政资金总体安排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区人大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对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区各相关单位应当向区发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人大决定。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视情简化审批程序和内容;部分改扩建、维修维护、应急抢修等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具备相应专业或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必须由注册于编制单位的注册咨询工程师签章。初步设计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也可以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它建设内容简单且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登录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同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有关规定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及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请示中的投资估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应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平面布置、功能配套、建设方案比选、建设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以及环境影响、节能、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等分析,重大项目还应在报告中设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专门章节。具有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经区相关部门批准的稳评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巨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区财政、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单位,并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设计方案等进行论证,并出具部门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时,应附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请示中的投资概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应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

第二十四条  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区发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评审、核定。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调整计划的项目,要先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性,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推进全过程的协调、监督、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稳步推进代建制,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应由项目单位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工程技术及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按阶段分别与负责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出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支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以批复的投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对于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在批复概算范围内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配套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概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概算内容是否完整。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有权部门、有资质单位)审查合格不得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成本、进度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严格执行在建工程消防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扬尘、噪音等)等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区审计、财政部门不参与项目材料、设备定价工作。交通、水利工程可参照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拆分规避招标。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在招标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要做到准确合理,严格依据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结合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定额、市场信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依法招标的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总承包范围内确需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普通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幕墙、精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可以列为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进行二次招标,暂估价设定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含电梯、中央空调、配电设备等)在招标文件编制时,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确定标准要求,原则上不设暂估价,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标准要求的部分材料、设备,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暂估价设定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经发改部门同意,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可以发包给同时具有相应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一家企业或具有上述资质的联合体;也可发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由该企业将不在本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概算。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发生设计规范、取费标准、人材机价格等重大政策性变化外,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三十七条  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前由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并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和调整概算分析报告。对调整幅度在10%以下或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区发改部门出具调整意见;对调整幅度在10%以上或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聘请相关机构或专家评审核定,再根据审查结果报请区政府决策是否进行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全过程造价咨询和全面审计监督制度,并应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按相关规定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另行选择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将结果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部门可以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可选取部分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或由审计部门组织随机抽审。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项目后评价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实施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发改部门每年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表》,逐个项目明确管理责任人。其中,区分管领导按分工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镇、开发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要领导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造价控制、概算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直接责任,每个项目开工前须填写项目管理责任书并纳入项目管理档案保存。

第四十五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审计、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为主要监管责任人,应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和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信息,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一)勘察、设计、咨询等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标书及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等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结论失实的;

(二)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在安全、质量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工程造价异常的。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2号)停止执行。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