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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施意见


解读: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12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市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金补助
  (一)省级资金补助
  1. 开办补助。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满足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
  2. 增资扩能奖励。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2018年度起,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奖励。企业可将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引进。
  已享受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政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其他功能性机构不再享受开办补助及资金奖励政策。
  (二)市级资金补助
  自2019年起,对经省商务厅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资金再给予奖励,其中每个地区总部奖励5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奖励25万元,功能性机构升格为地区总部,补足奖励到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引进、企业研发、副总以上高管纳税奖补等方面,所需资金在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 紧急入境。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江苏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拟入境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其注册地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其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2. 临时入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日的访问签证。
  3. 长期居留。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申请最长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4. 永久居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评选出的优秀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参评“荣誉市(居)民”和国家及省级“友谊奖”。
  5. 办理健康证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凭省商务厅的认定证明在办理健康证明时,海关有关部门可采取预约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6. 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江苏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申办护照;外省户籍员工,可凭合法有效居住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其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城市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7. 赴香港、澳门。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中国员工,可申办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8. 赴台湾。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中国员工,如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可以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9.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二)工作许可
  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持Z字签证或其它签证入境的,均可直接办理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他外籍员工,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外籍知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三)人才引进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海外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按规定办理本市户籍。
  (四)就学就医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或初级中学入学。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在我市就医的,由市卫健委协调5—6家定点就诊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畅通的诊疗服务。
  (五)贸易便利化
  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助推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对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六)资金管理支持
  积极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人民币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具有投资性和财务管理功能的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等业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按现行相关规定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七)税务便利
  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或税企备忘录,帮助企业提高政策确定性,及时解决遇到的涉税问题。
  关于便利化措施,在省政府86号文出台后,相关部门如有新出台的文件,以最新文件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省政府86号文中规定的鼓励政策执行年限为2018年度至2020年度。2020年以后年度,以省政府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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