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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汇编的惠企复工复产政策归集汇总表(完整版)(2019年3月4日)


惠企复工复产政策归集汇总表(完整版)
点击“文件名”可打开文件全文
发布日期:2020-03-04   来源:党政办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核心内容

级别

适用行业领域

政策时效

联系方式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

1.对于在全国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生活和医疗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建立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专项再贷款政策强化资金支持。

2.支持范围共包括7类:(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3)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6)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7)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国家级

在全国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生活和医疗物资保障重点行业

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区经发局

华溢

85127796

2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高技发〔2020〕88号

1.向重点产业领域提供资金补助。聚焦技术前沿,瞄准产业瓶颈和未来发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等优势产业和人工智能、新一代网络技术、工业互联网、量子计算及量子通信、5G、生命科学、空天海洋等前沿高端产业领域的新兴产业项目,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核心技术,支持一批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为行业发展提供开放性技术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推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向高端攀升。

2.采用竞争择优、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30%申请资金补助。

省级

属于《江苏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行业

2020年3月31日截止申报

区经发局

华溢

85127796

3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服务发〔2020〕124号

对于符合支持方向的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申报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消费、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领域的服务业项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是指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省级

疫情防控保障企业

2020年3月20日

区经发局

朱浩然

85127670

4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常政发〔2020〕16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常州市正在制定政策细则)

市级

受损严重的服务业企业

2020年12月31日

区经发局

朱浩然

85127670

5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优化企业信用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信用办〔2020〕2号

1.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简化信用修复流程,不强制要求出具第三方机构信用报告,取消线下提交修复材料。对于存在一般失信行政处罚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实行优先、快速办理。对于个别企业因在"信用中国"上有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记录急需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统一上报省作应急安排。

2.开展信用查询网上服务。企业可直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电子邮箱czsxyb1236@163.com)提交企业信用查询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在线申请信用查询服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企业出具信用报告,在疫情期间,以邮寄的方式快递给企业。

市级

全行业

疫情结束前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史晓刚

85681099

6

关于组织申报"三位一体"(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改设备投入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常工信投资[2020]27号文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技改投入项目

支持对象:本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装备的企业。

申报条件:申报补贴的设备用于防疫物资生产,或生产防疫物资所必须的原材料、生产装备的制造。设备购置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1日之间。

支持方式:按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

市级

工业

第一批时限为2020年2月12日

区经发局

朱颖

85163112

7

关于继续组织申报"三位一体"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改设备投入项目的通知

常工信投资[2020]35号文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技改投入项目

支持对象:本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装备的企业。

申报条件:项目购置设备已到位并投入生产,申报补贴的设备用于防疫物资生产,或生产防疫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零部件)、重要设备的制造。设备购置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后。

支持方式:按项目技改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

市级

工业

第二批于2020年3月10日前申报;第三批于2020年4月10日前申报。

区经发局

朱颖

85163112

8

市工信局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的通知

常工信投资 〔2020〕3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一、支持范围:(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工业领域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重要医疗物资收储企业;(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二、申报条件: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有融资需求且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和省调配。

三、金融支持内容: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即来即审,应贷尽贷。积极对接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点生产企业引入低成本的政策性应急融资资源;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银行机构线上贷款自助渠道7x24小时运行,确保企业线上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市级

工业

2月25日前

区经发局

朱颖

85163112

9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苏工信服建[2020]40号

省工信厅会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为全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疫情专项融资额度100亿元。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

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物资及相应领域生产企业。

二、支持方式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100亿元专项融资额度。

(二)降低融资成本。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收到需求1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企业,为企业定制专属方案。

(四)手续费全免。

省厅

工业

无时限

区经发局

李伟组

85127201

10

关于融资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常工信服建 〔2020〕25号

市工信局会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机制,提供专项融资额度50亿元。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重点支持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支持方式

(一)提供50亿元专项授信额度。

(二)给予专属优惠利率。

(三)开辟融资快捷服务通道。

(四)一对一订制综合服务方案。

市级

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无时限

区经发局

李伟组

85127201

1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苏工信服建 〔2020〕37号

工信厅会同江苏银行总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工作机制,首批提供紧急融资额度100亿元。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重点支持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江苏银行支持方式

(一)提供100亿元专项紧急授信额度。

(二)给予专属优惠利率。

(三)开辟融资快捷服务通道。

(四)一对一订制综合服务方案。

相关关企业通过访问微信小程序"江苏银行融惠e点通"发起线上融资申请,江苏银行将对企业提交的线上融资申请及时跟进对接。

省级

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无时限

区经发局

李伟组

85127201

12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1.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2.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

3.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4.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国家级

全行业

疫情防控期间

区经发局

钱鹏阳

85158211

13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1、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国家级

全行业

疫情防控期间

区经发局

钱鹏阳

85158211

14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5号

1、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

2、加强融资担保。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省级

全行业

疫情防控期间

区经发局

钱鹏阳

85158211

1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苏财金〔2020〕12号

1、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2、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主体的流动资金贷款,在2020年2月5日至6月30日内新发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2%的贴息支持,单个主体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采取直接减免方式,免除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在贷项目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利息。对基金在贷项目到期偿还有压力的,根据项目需要办理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对基金尚未投放的部分,根据企业书面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对资金周转困难、信用较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贷款支持。新投放项目同时享受暂免2020年1—6月利息的优惠政策支持。

4、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对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在"小微创业贷"单户授信500万的基础上,可再追加不超过500万元授信额度,单户信用方式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5、疫情期间,参加农业大灾保险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的稳产保供产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不低于6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提高至40%、50%、70%。

5、2020年2月19日至6月30日,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省级

全行业

疫情防控期间

区经发局

钱鹏阳

85158211

16

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0〕11号

1、督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免收再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

省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

疫情防控期间

区经发局

魏炜

85163092

2、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再担保费率均不超过2‰,并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

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

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

疫情防控期间

17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常政发[2020]16号

1、市总工会为全市1500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企业,每家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

2、财政贴息等内容与财金〔2020〕5号内容一致。

市级

全行业

疫情防控期间

区经发局

钱鹏阳

85158211

18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常金监发[2020]10号

1、决定建立"全市受疫情影响需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名录",对重点中小微企业实行精准服务,自2月20日起运营6个月。

市级

全行业

疫情防控期间

区经发局

钱鹏阳

85158211

19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0号

1、减轻企业负担:01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02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03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04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

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05延长企业资质和相关权利维持期限;06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07指导企业快速修复信用

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建设:08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营;09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10助推项目建设和企业开办;11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省级

全行业

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当月末

区市管局

徐晓正

85133093

20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7号

1、优化许可服务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不见面审批"办理相关业务。对生产疫情防控用品的企业,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协助快速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2、实行告知承诺: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涉及市场监管总局层面许可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4、延长行政许可期限;5审慎异常名录管理指;6、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稳复工复产。

省级

全行业

区市管局

徐晓正

85133093

21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恢复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常高新市管〔2020〕10号

1、行政审批业务采取网上办理,确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暂不能通过网上直接办理的,引导申请人选择"网上预审+双向快递"的方式寄送申请材料并领取证照和相关文书。

2、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和"江苏企业年报"APP进行网上年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可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办理。

3、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时,可通过邮寄、扫描、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我局将采取"书面审查材料+视频检查现场"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关许可。

区级

全行业

区市管局

徐晓正

85133093

22

关于转发农村防控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重要"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肺炎防控指〔2020〕37号

1.保障用工需求。对新聘用本地员工的农业企业,当前缴纳社会

保险费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费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农业农村厅)

2.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减轻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承担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药残留快检服务,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5.鼓励当地农产品线上销售。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电商交易平台,由当地政府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

6.强化运输保障。将种子种苗(雏禽、仔畜、水产种苗)、肥料、农药、农膜、饲料、兽药及上游原料、包装等纳入应急物资保障范围,对农业生产物资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凭证免收全程运输车辆通行费,返程空载的免收全程车辆通行费,确保持有通行证的应急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7.加强融资支持。对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贷款到期而还款困难的主体,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展期期间暂停收取利息,不得收取罚息等任何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承担稳产保供任务的鲜食农产品生产主体,按政策规定给予融资担保。

8.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未享受应急财政奖补政策的"菜篮子"产品生产保供主体给予不超过2%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

9.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参加农业大灾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提高至40%、50%、70%。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的稳产保供产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不低于60%的保费补贴。

省级

农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局

张剑 

85127885

23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常肺炎防控指〔2020〕45号

1.加大贷款支持。对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少量资金,采取网络申请,简化办理程序,优先发放贷款,单户总量不高于100万元。对各类涉农企业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2.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农业经营主体从2月5日起至6月30日之间新增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2%、单个主体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贴息补助。苏农计〔2019〕27号文件中规定的生猪贷款贴息不再重复享受。

3.补贴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常州区域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免收三个月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费;对符合规定的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农业担保客户,予以展期或续贷担保;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由政策性农担公司先为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防控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4.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机保险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中需要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各辖市区财政承担。

5.减免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6.减轻税费负担。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7.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承担保供的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农药残留快检服务,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8.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加强紧缺农产品应急保供力度。加大猪肉、禽肉等"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力度,市财政筹措专项资金进行临时补贴。

10.畅通运输通道。对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发放防疫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货运通行证,根据双向政策实行双向免费,优先通行。

市级

农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文件中的政策仍然享受。

农业农村局

张剑

85127885

24

关于印发《常州市应对新冠肺炎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常农计〔2020〕1号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包括蔬菜瓜果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禽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畜禽屠宰和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生产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必须是注册在常州市范围内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2.贷款时间。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发生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贷款。

3.贷款用途。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是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购买先进加工设备、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引进开发新品种新技术、通过订单收购原料基地的农产品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而产生的借贷款。

4.贴息标准。本次贷款贴息为新增贷款产生的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单个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本次疫情防控贴息不得与苏农计〔2019〕27号文件中规定的生猪贷款贴息重复享受。

市级

农业

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发生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贷款

农业农村局

张剑 

85127885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国家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区税务局

陈旦

85175344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区税务局

陈旦

85175344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国家级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区税务局

陈旦

85175344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级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区税务局

陈旦

85175344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级

全行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区税务局

陈旦

85175344

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3.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4.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国家级

全行业

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级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区税务局

徐燕

85101630

32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近期个税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苏税办发〔2020〕7号

按照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势和要求,妥善灵活调整本地分类分批引导实施方案和细化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年度汇算工作。

省级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区税务局

徐燕

85101630

3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税办发〔2020〕5号

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纳税申报和延期申报申请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和申报纳税的具体期限,视疫情防控情况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另行明确。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办申报纳税的期限内,补办申报的,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疫情防控期基本结束时,省局以已申报情况、尚未申报户开票情况等为依据,统一处理生成应补充办理申报纳税和延期申报纳税人清册,推送至市县税务机关。市县税务机关按照省局统一的文书格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信函等渠道推送制式申请报告书,纳税人按简易程序签字确认提交即可,同时完成补充申报纳税。

纳税人已经提交申请尚未办结的,先作集中受理,暂不作处理,并告知纳税人相关后续流程安排,稳定好纳税人预期。

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和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暂定为3月份申报期,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省局再另行明确。

省级

全行业

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省局再另行明确。

区税务局

杭仁华

85101629

34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税办发〔2020〕5号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纳税人需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邮寄申请的提供;

(2)申请理由附页: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

(3)经办人身份证件:上传原件(正反面)电子照片或扫描件,邮寄申请提供复印件;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2月1日至申请当日(可以是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

省级

全行业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延期缴纳税款。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省局再另行明确。

区税务局

杭仁华

85101629

35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恢复部分健康体检业务的通知

常新肺炎防控指〔2020〕37号

1.新员工入职体检、健康证办理和职业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均按物价局核定标准的80%执行。

2.各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与辖区有资质体检机构的联系,根据体检机构的承受能力,有序安排体检对象到相应机构进行体检。

区级

全行业

卫健局

张卫星

13584579050

36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号

1.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

2.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3.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4.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5.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国家级

各类科技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区科技局

张 磊

85178234

37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迟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的通知

对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做出调整,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及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0年3月4日17:30延后至2020年3月19日17:30,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0日17:30。

省级

各类科技企业

2020年3月20日

区科技局

张 磊

85178234

38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苏科高发〔2020〕51号

1.组织应急科研攻关。组织我省有关企业加强科技攻关,开放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检测设备、救治设备等可迅速运用于防控一线的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

2.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全面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适当延长项目网络申报时间,实现申报主体在线填报、主管部门在线审核,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科技项目申报等"不见面"。

3.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困难。优化"苏科贷"流程,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苏科贷"支持企业,省级备案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引导合作银行提高"苏科贷"放贷效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科技企业,引导合作银行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

4.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居民企业或个人,可直接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全程在线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5.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今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提供科技文献、农业种质等公益性科技资源服务。加快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下达进度,力争3月份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年度拨款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认定培育奖励资金下达,6月份完成主要新立项项目资金下达,并督促地方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省级

各类科技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区科技局

张 磊

85178234

39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除新申办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外,其他业务可采取"先承诺后补交"的方式办理,在网上接收电子材料及相关承诺后即可受理,待疫情防控稳定后再补交相关纸质材料。

省级

各类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区科技局

刘志鑫

81809873

40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常科发〔2020〕8号

1.组织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积极组织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联系电话:85681539、85681538)

2.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面实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联系电话:85681520、85681521)

3.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网络化。(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4.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利用视频课件等手段,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辅导。(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5.鼓励各类科技创业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6.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困难。(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7.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无纸化"。(科技服务业处,联系电话:85681519、85681533)

8.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完善充实"常州市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常州市十大产业链知识服务平台",免费向全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技术人员开放,提供科技文献、科技项目、行业专家、专利标准等公益性科技资源服务。抓紧落实《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促进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方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方分别给予补贴支持。推进企业贯彻江苏省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标准,提升企业研发效率和水平,对贯标合格企业,按企业贯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加快科技政策兑现进度,力争3月份完成分年度拨款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下达,6月份完成主要新立项项目资金下达,助力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联系电话:85681520、85681521)

9.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除新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其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暂时采用"告知+承诺"、全程网上办理的方式办理。审批完成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邮政速递EMS送达。(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联系电话:85681528、85681530)

市级

各类科技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区科技局

张 磊

85178234

41

关于在当前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通知

常人才办〔2020〕1号

1.鉴于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龙城英才计划"创业类项目可先网上申报、后备案发文、再注册落户。鼓励辖市区采取视频、网络等不见面方式开展项目遴选,允许入选项目在发文认定后12个月内注册落地。

2."龙城英才计划"A、B类项目,其附条件资助条款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的,该条款的期限可在原定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但以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项目作为资助条件的条款不予延长。

3.2019年和2020年入选"龙城英才计划"创业类项目享受市级扶持资金的期限可在现有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项目可延长2年。

4.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人才,其购房补贴的购房期限到期日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29日之间的,其获得购房补贴的购房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享受高薪酬类政策的人才,可扣除2020年1月—6月的时间,顺延相应的月份计算年薪。

市级

各类人才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区科技局

刘志鑫

81809873

42

关于进一步明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操作流程的通知

常开科〔2020〕5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单位不需要提交纸质合同至现场办理,也不需要到现场领取纸质的认定表单,无需邮寄纸质合同及收取认定表单,全程不见面办理。

区级

各类科技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夏 冰

85178240

43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常开科〔2020〕6号

1.组织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综合处,联系电话:85127532)

2.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综合处,联系电话:85127532)

3.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网络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处,联系电话:85178973)

4.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高新技术产业化处,联系电话:88997069)

5.鼓励各类科技创业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178258)

6.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困难。(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178240)

7.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无纸化"。(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178240)

8.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综合处,联系电话:85127532;科技合作发展处,联系电话:85857059;高新技术产业化处,联系电话:85127533)

9.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除新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其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暂时采用"告知+承诺"、全程网上办理的方式办理。审批完成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邮政速递EMS送达。(引进智力工作处,联系电话:85178971;新北区行政审批局8号窗口,联系电话:85180337)

区级

各类科技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区科技局

张 磊

85178234

4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便民惠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常新政法委〔2020〕3号

1、组建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区司法局牵头,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组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法律服务团,就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提供专业意见,为复工企业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保障。

2、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专业指导意见。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对疫情防控、企业涉疫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就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分门别类提供法律指引和解读。

3、开展法律服务惠企活动。及时组织公益律师开展"法企同行",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律讲堂""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区级

全行业

疫情期间及结束后

区司法局

周洪春

85188082

45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保障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六条意见

常开法〔2020〕3号

一、提供多元诉讼服务。1、畅通司法网上渠道。综合运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开庭。2、开通司法绿色通道。对于因疫情防控产生的涉企纠纷案件,建立立案、保全、送达、审判、执行"绿色通道"。3、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完善诉调对接服务,对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充分利用行业调解、专业调解以及司法延伸服务等,加强诉调执对接,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4、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深化实施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涉诉中小微企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二、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1、公平公正化解纠纷。2、稳定企业用工关系。3、维持金融领域秩序。4、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对生产研发疫情防控物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破产原因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5、依法保障诉讼权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1、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3、落实网拍相关工作要求。

四、维护法治营商环境。1、保障社会平安稳定。2、营造良好融资环境。3、维护正常市场秩序。4、拓展司法延伸服务。

区级

中小微企业全行业

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后

46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号

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

国家级

企业登记

新冠疫情响应解除

区行政审批局

吴珺

85163001

47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药监局常州分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常市监〔2020〕5号

疫情防控期间,市内企业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期限到期的,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或延续。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人员健康证明等生产资质和证明文件过期的,视同有效,其中,人员健康证明可延期使用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市级

企业登记、药品药械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新冠疫情响应解除

区行政审批局

吴珺

85163001

48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环〔2020〕9号

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防疫急需增加的医疗诊断设备豁免办理环评、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期间许可证到期、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以自动顺延。

市级

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

新冠疫情响应解除

区行政审批局

王朝花

85850627

49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待发文

1、(托管)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

2、(工程款结算)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盲目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

房地产开发行业

2020年12月31日

区住建局

赵 欣

85178983

50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常政发〔2020〕16号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倡议全市出租厂房、商铺、写字楼、仓库等的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对未复工、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办法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市级

中小微企业

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3个月内

区财政局

范凯华

85177982

51

市里尚未正式出台文件

市里尚未正式出台文件

1.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的,在疫情响应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参照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标准予以补助。

2.对重点流通型外贸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会,对以下项目进行扶持:

(1)对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部、省已补项目),在部、省补贴基础上再增补不超过40%,总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0%。

(2)对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部、省未补项目),给予传统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50%、新兴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补助。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计算,每个基本展位的展位费支持上限2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限额10万元。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3)对展会参展人员的机票和住宿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扶持,每个展会项目不超过2万元。

市级

外贸企业

区商务局

85178991

85178003

52

常州贸促会关于规范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实性证明的通知

市贸促会通知

进一步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市级

外贸企业

市贸促会

88112459

86183691

88106954

53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常政发〔2020〕16号

1.对于疫情期间扩大进口防控紧缺物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2.强化对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的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市级

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

区商务局

85178991

85178003

5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项目用地保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0〕104号

1.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2.三、疫情结束后,需要永久用地的,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恢复原样并及时归还。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省级

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

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阮霞仙

85127161

55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全力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苏自然资发〔2020〕24号

1、省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对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单独组卷并申请核销用地计划,在报批阶段从省级计划中直接安排。提高省级重大项目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

2、灵活组织重大项目弹性供地。在报批同时同步开展重大项目供地组织工作,工业用地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行分期供地,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

3、预下达2020年用地计划。预下达2020年各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流量计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利用计划向有需求地区、有高质量项目地区倾斜。

4、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进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科学规划支撑。积极做好公共卫生领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防灾减灾、医疗卫生等设施的统筹布局和用地保障,积极将因疫情防控新建并保留的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留。

5、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时间节点。对已进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地块,各地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中止出让程序或顺延公告期、报名期和竞价期等;已出让成交地块签订出让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延后;同意延迟事项的政府批复文件可暂不提供,待疫情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6、适当调整用地履约监管方式。各地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和防控疫情需要,可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竣工的,在省政府公告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内不计入违约期。

7、允许合理缓交土地出让价款。各地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疾控设施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用地取得成本费用、租赁租金),各地可以依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同财政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交,免收相应的滞纳金。疫情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的补充合同上报备案,合同争议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9、全力做好矿产资源保障。适当延续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有效期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

省级

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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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阮霞仙

8512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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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服务保障企业8项创新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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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 "代报制"。工业重点项目只需将申报必要材料发送到分局邮箱(xbzrzyj@163.com),由村镇、园区规划师配合分局代报员代为办理网上申报。需进行方案评审和批前公示的项目,分局将利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办理。企业报建员只需要全程配合。

2.实行"保函制"。目前新北区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的5%计算,履约保证金按宗地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为进一步缓解新设企业资金压力,分局将采用由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履约保函的方式替代企业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从而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3.落实"合一制"。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两项许可合并简化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两项许可合并简化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证"减成"两证",将大幅度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缩短报建审批用时。

4.试行"联测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测绘测量事项,试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减少企业测绘竣工申请次数,缩减竣工测绘所用时间。

区级通知

全行业

疫情防控期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阮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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