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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免税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军地协同服务中心

(一)军品免税的定义是什么?

       军品的定义:军品即“军用产品”的简称,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者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包括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军品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

       军品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

       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军品,免征增值税:

1、销售给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武器装备。

2、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配套)。 

3、为军队、武警的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军品免税的条件有哪些?

1、纳税人必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2、必须是自产的销售给军队、武警等机关及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但不包括军用特种车辆,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是附清单免税)

3、必须取得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可以这样说合同清单制是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即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是按照国家军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汇总编制,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下发的,作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三)军品免税办理的形式有哪些?

       归结起来就是逐级审核上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发文执行。

1、免税合同清单汇总编报的四条渠道: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列有关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1)军队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军队采购(研制)部门直接与装备承制承研单位签订的合同)。

2)武警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武警总部武器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武警移交到中央军委,后续办理应会统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3)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4)纳税人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汇总报送。(特指不是和军队采购科研部门直接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武器装备生产、研制的协作配套合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渠道上报的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1)纳税人销售军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通知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

       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纳税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如已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免税。

      备注:享受军品免税政策,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中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免税,但享受免税的销售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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