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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推广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经验,推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示范,推动“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替代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各级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标准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形成格式化标准记录。在各级信用网站、“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和部门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在线承诺并公示。建立智能化的信用承诺复核问效机制,将信用承诺履约状况纳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组织开展从业者事前诚信教育。各级准入事项的管理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宣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等活动,开展法定代表人和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养老托幼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守法和职业道德诚信教育,提高市场主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应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积极应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用标准报告。积极推动我市信用报告结果在长三角范围内实现异地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进市场化应用。(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级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利用各级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准确、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采集渠道的全覆盖。(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行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在“信用常州”网站、“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立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从业人员、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变化快、信息少的中小企业等主动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承诺。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对自主申报信息进行验证、整合、共享与应用,并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食品药品、交通、环保、教育、金融,医疗卫生、建筑房地产、旅游等8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信用状况监测评价,逐步建立涵盖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广应用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利用信用大数据探索开展符合我市实际的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部门,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部门,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研究探索对金融、养老、托幼、家政、食品药品、文化旅游、体育等重点领域失信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提醒或约谈。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推进省市联合奖惩系统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失信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实施惩戒。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城市运行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失信惩戒。(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我市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重点服务好省市重大项目实施单位、上市后备企业和市星级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系统互联共享水平。加快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征信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平台的共享联动作用,丰富和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通过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产生信用信息的系统互联互通,并向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实时推送,构建全市信用信息“一张网”。推动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依托“信用常州”网站、各辖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建立市场主体风险预警机制。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深化信用大数据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实现网上全程在线服务。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自动触发、自动响应。建设信用大数据分析决策支持平台和信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面向市场主体和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监管服务。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提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网站的安全防护水平,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实施联合惩戒单位应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信用修复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信用监管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相融合。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围绕“证照分离”改革、信用承诺标准化建设、市场主体自愿注册、分类分级监管、市场和行业禁入、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事项,深入探索、大胆创新。选择食品药品、应急、环保、交通、人社、税务、教育、住建、城管、医疗卫生等10个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新型监管试点,打造一批信用监管示范行业。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各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出台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辖市(区)工作指导,推进信用监管制度、手段和标准全市“一盘棋”。(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平台载体,加强宣传报道,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文件宣贯及解读会,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新型监管措施落实的能力和水平,营造信用监管的浓厚社会氛围。(市发改委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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