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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3058/2020-0007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土地管理与征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20〕4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02
内容概述: 通知就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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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文件

武政发〔2020〕40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原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高效优配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9〕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健全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率,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拟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第五条  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确定土地竞得人,由土地竞得人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再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承租人的土地供应方式。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出让总年期不超过30年。

第六条  弹性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可根据项目招引要求合理确定先租后让或弹性出让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市以上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采用最高出让年期5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方式。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供地方案的编制和报批与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相同。

第九条  新增工业用地挂牌成交后,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前,各镇、开发区应与土地竞得人签订《产出监管协议》。《产出监管协议》重点明确用地期限内的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开发投资强度等指标,以及用地单位未达到产出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公告中明确租赁年限和出让年限。

第三章  先期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标准

第十一条  结合武进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按对应供应年期修正,弹性出让年期3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为30.5万元/亩,弹性出让年期2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为25.5万元/亩。

市以上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采用最高出让年期50年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仍按《关于调整武进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通知》(武政发〔2016〕208号)执行。

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由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的先期土地价款不得低于最高出让年期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2%×租赁年期,先期租赁期土地价款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转为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为出租时点设定的出让年期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先期土地价款后的差价。

第十三条  先期土地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一部份,纳入土地出让金管理。

第四章  土地供后管理

第十四条  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租赁期内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租人在一次性付清先期土地价款后,持租赁合同、先期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项目备案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五条  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时由项目所在地的镇、开发区根据《产出监管协议》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组织考核评价,达到约定条件的,由镇、开发区出具意见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由镇、开发区根据《产出监管协议》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停止承租人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可在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时将土地出让价在原价格基础上上浮20%,或按照约定处置地上建构筑物后由镇、开发区收回土地。处置方式应在签订《产出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由项目所在地镇、开发区根据《产出监管协议》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组织考核评价,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由镇、开发区根据《产出监管协议》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停止承租人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镇、开发区组织考核评价时,对外资项目考核评价结果应邀请区商务局参与确认;对内资项目考核评价结果应邀请区工信局参与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工业建设项目产出监管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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