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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22  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常州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促进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市拟设立了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政府不断转变职能,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推进财政支农方式转变,探索“无偿”改“有偿”,“资金”改“基金”。财政部、江苏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结合我市拟设立的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经组织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研究拟定《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原《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8〕5号)同步废止。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对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依据、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管理构架和工作职责、基金运作和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收益分配和清算、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发展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后期视基金发展情况适度扩大基金规模;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常州市内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有上市意愿的优质农业企业,投资于常州市内企业的项目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

(二)明确发展基金管理构架和工作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发展基金管理构架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各方按照《办法》要求,各司其职。

(三)明确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发展基金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基金、股权直接投资和投贷联动等。1.母子基金:发展基金与常州市各辖市(区)、乡镇政府投资平台、各类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2.股权直接投资方式:发展基金直接投资农业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运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标的企业日常经营,具体参与事项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3.投贷联动方式:合作银行为标的企业发放“惠农贷”专项支农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发放前,由基金与标的企业签订认股期权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基金可根据标的企业情况选择行权,并在行权后采用回购、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认股期权协议具体包括行权期限、行权金额、行权价格等,行权期限和行权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放贷期限和放贷金额,行权价格原则上按企业经审计净资产或上一轮投资机构投资价格进行估值。

(四)明确发展基金的风险控制。发展基金应充分挖掘常州市内农业产业链条上各产业环节的内在投资价值,选择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业或具备较好成长性、有良好现金流的项目作为投资标的,从而达到投资成本可控,回报稳健的目的。如农业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农业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及时汇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审议后,提前收回投资。鉴于农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对出险的投资项目予以免责,即农业基金实际投资项目如因投资标的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投资款项无法回收的,按尽职与否,分清责任,并由基金合伙人另行商议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五)明确发展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发展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顺序如下:首先,支付有限合伙人出资本金;其次,分配普通合伙人本金;上述分配结束后如还有剩余收益,收益的20%归普通合伙人作为其业绩报酬,80%由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发展基金存续期满,由基金管委会对基金存续方案进行审核,若选择不再存续,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六)明确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农业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发展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发展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因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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