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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6号)要求,我们对《〈江苏省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发放暂行办法》(苏人社规〔2018〕3号)开展了发文后评估。经评估,该文件部分条款无上位法依据,决定废止该文件。对《江苏省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发放管理的工作要求,省厅将另行发文明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