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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财政局    字号:〖
 

常财国资〔2020〕8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省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有关精神,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现就落实《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免收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常财资〔2020〕3号)、《市国资委关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常国资〔2020〕7号)关于房租减免有关规定,切实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冲击渡过难关,补充通知如下:

1.各单位、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承租主体减轻经营负担。

2.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等)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3个月房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免租要惠及最终承租人,中间承租人不得享受。相关单位或企业要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积极协调,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市属国有企业房租减免未惠及最终承租人的,所免租金在年度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将不予视同利润。

3.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房租减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各辖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地区有关单位、所属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房租减免相关政策。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各企业房租减免工作的督查,确保房租减免工作落实到位。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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