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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发文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联盟建设,大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确保联盟围绕农业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环保需求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运行。

三、总体目标

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方式绿色、各类要素集聚、机制创新鲜明、示范带动有力的联盟,基本形成层级分明、布局合理、梯次推进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力争联盟建设覆盖农业领域的各个专业、产业以及全国各生态区域,形成创新效率明显提升、产业带动效果显著、区域问题有效解决、协同机制运行高效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发展格局。

四、重点任务

(一)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助力实现产业质量效益提升

集成熟化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瞄准优质农产品等领域,开展提质增效技术研发与应用,形成一系列技术、产品、标准和品牌,加快构建产业联盟,助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聚焦绿色发展难题,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面向东北平原区等不同生态区域的需求和问题,着力创建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加快构建区域重大问题综合解决方案,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平台,提升共建共享效率。鼓励联盟打造新型研发机构或实体化联合体。围绕共性难题,充分发挥联盟学科交叉、成果集成、人才集中的优势,提供“一体化”综合技术解决方案。

五、创建条件

除政府部门外,凡承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认可联盟定位、职责及义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均可提出创建联盟的申请。

 1.建设条件

1)专业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方面具有深厚积累。

2)产业性联盟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条件平台及发明专利等方面,在全国具有显著优势,或在本产业领域具有领先的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的品牌影响力或国际竞争力。

3)区域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我国主要农业生态或生产区域重大问题研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省级联盟以省级农业(农牧、农林)科学院、涉农高校牵头组建,重点解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发展重大科技问题。

2.建设申请

1)各拟组建联盟牵头单位严格对照建盟条件,向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盟办”)提交联盟创建申请,通过联盟办形式审查后提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秘书处审核。

2)通过审核的联盟与联盟办签订联盟创建协议后开展试运行。创建协议应有明确的创新任务、创新目标、创新团队、创新资金和考核机制,并提出核心任务评估指标。创建协议及相关材料须报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备案。

3)各联盟要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与执行机制,明确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4)试运行期间的联盟,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但须严格遵守创建协议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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