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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现将《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强武进引才合伙人队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助推武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深入推进“武进英才计划”加强领军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武委人〔2019〕1号)和《武进英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武委人〔2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学技术局共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包括: (一)签约合作中介机构。我区认定的城市“引才服务站”、重点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具有合法人才服务经营资质的海外引才工作站、猎头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及外国专家协会等社团组织;区外孵化器(含离岸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二)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与我区合作设立的专项人才基金管理团队;具有正规风创投、基金管理资质,并推荐获得股权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才项目到我区落地的投资机构管理团队。 (三)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我区引育的顶尖人才、招商顾问、引才大使、科协专家、往届科技镇长团成员(含地方团)、“武进英才”荣誉工程适用对象以及其他对全区招才引智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奖励类型和标准: (一)创业项目发展奖励。推荐的领军人才创业类项目,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任一年度“综合贡献”达20万元的,奖励5万元;5年内获得市人才办首笔“综合贡献”奖励的,奖励30万元;8年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挂牌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上市挂牌政策就高不重复)。 (二)省级人才计划专项奖励。推荐的人才3年内在区内申报并入选江苏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专项奖励。 (三)国家级人才计划专项奖励。推荐的人才5年内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B类,给予30万元、15万元专项奖励。 (四)重大招才引智活动引荐奖励。向全区重大招才引智活动引荐人才(符合“龙城英才计划”创新创业类项目要求),实际受邀参会人才达10人不超过20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20人不超过50人的,给予4万元奖励;50人(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 (五)机构合作奖励。与具有合法人才服务经营资质的海内外社团组织、人力资源公司、孵化器、众创空间、海外引才工作站等签约合作,“一事一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合作奖励,主要用于合办活动、中介咨询、委托引才等。 第五条 申请条件与流程: 引才合伙人奖励按“事前报备、事后奖励”的方式实施,常年接受备案,一般每年集中审核1-2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签约合作。引荐主体需与区委人才办和主管部门签约。(顶尖人才等无需另行签约) (二)备案登记。引才合伙人需将《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备案表》(附件1),在人才项目入选前提交到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创业项目发展奖励。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达成相关目标后6个月内,由引才合伙人提交,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委人才办申请发展奖励。 2、省级人才计划专项奖励。推荐的人才项目入选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引才合伙人可于相应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委人才办申请专项奖励。 3、国家级人才计划专项奖励。推荐的人才项目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B类,引才合伙人可于相应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委人才办申请专项奖励。 4、重大招才引智活动引荐奖励。在活动举办前完成推荐并做好组织工作的,自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委人才办申请引荐奖励。 5、机构合作奖励。相关引才合伙人依据签订的合作协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委人才办申请合作奖励。 (四)综合审议。区委人才办对奖励建议名单复核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第六条 引才合伙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人才(项目)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项目)有多个主体申请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视贡献程度分配奖励额度。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所涉及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从“领军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中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引才合伙人和相关单位应对人才(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机构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全区各类人才项目,涉嫌违法的追缴相应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附件:1. 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备案表 2. 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备案表 备案号:
注:本表一式四份,引才合伙人、人才、区主管部门、区委人才办各执一份。
附件2 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引才合伙人、人才、区主管部门、区委人才办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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