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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铝加工(深井铸造)行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推进铝加工(深井铸造)行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


苏工信材料〔2020〕221 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 示精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指导要求,针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以下统称“深井铸造”)行业生产主要特点和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等突出问题,现就推进全省深井铸造行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实现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 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强化系统推进、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推进全省深井铸造行业技术进步、装备升级和结构调整,压减低端产能,提升智能化水平、本质安全水平、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安全发展。

二、产业提升措施

(一)综合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对深井铸造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制订综合标准和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实施改造提升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关停退出一批和发展升级一批,较大幅度压减企业数量,提升企业单体规模、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 提高行业发展质态。

(二)严格新上项目审查。组织制定并严格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把好新上项目审查关,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安全、环保、技术和用地等方面严格准入门槛,高标准发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新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相关规定,对未采用倾动式熔炼炉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三)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各地要在对现有深井铸造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一企一策”制订改造升级方案。重点围绕安全、绿色、智能、高端等发展方向,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对现有设备、工艺的改造升级,努力提高自动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深井铸造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作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重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支 持。

(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强制标准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及时予以淘汰。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鼓励技术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加强铸造工艺研究,攻克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技术,力争在铝加工连续铸造、真空铸造、自动化铸造方面有突破, 加强预测预警、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救援、本质安全工艺和装备、安全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支持,推动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三、企业安全生产防控能力提升措施

(六)建立并完善熔炼铸造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企业应根据深井铸造工艺存在的安全风险特点, 建立健全熔炼铸造过程的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各类规章制度,细化熔炼铸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七)针对熔炼铸造过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针对深井铸造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责任。结合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燃气烧嘴未设置快速切断阀、熔炼炉或者保温炉流眼砖断裂脱落、水管软连接或者架空在流槽上、未按要求采取监测报警联锁措 施、未规范设置铝液紧急排放和储存设施、浇铸现场存在积水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浇铸影响范围 内、浇铸井内设置有积盆等问题。

(八)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规程和操作技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涉及燃气、冶炼、铸造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带教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企业对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者有其他涉及安全生产重大变化的,投入生产前,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实施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企业应当对存在铝液泄漏的高风险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通过关键参数监测、报警联锁、自动控制等方式, 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固定式熔炼炉铝液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应与铸造系统联锁,实现自动控流。流槽液位、冷却水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监测报警应与快速切断和紧急排放装置联锁。高位应急水池的有效水量应至少保证在最大浇铸冷却水流量下工作 分钟,水质和流量应能满足冷却要求。鼓励使用倾动式熔炼炉、液压牵引配套真空(低压)铸造工艺等装备技术,采用人员定位及状态监控报警等管理手段。

(十)确保监测报警联锁等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企业应当组织铸造系统、模盘生产、报警联锁装置改造等厂家共同对改造后的生产系统进行验收。反复测试冷态、热态、应急状态下,红外、激光、超声波等监测信号与气动、液压、电动装置联锁的可靠性;合理设置流槽液位、引锭盘托架倾斜度、冷却水温度流量压力等各类报警联锁参数。定期对监测报警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正常使用。

(十一)加强熔炼铸造过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高度重视熔炼浇铸作业现场的管理,加强点巡检,确保熔炼炉、保温炉、流槽、铸模、传动机构、提升机构、冷却水系统等功能完好。要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模盘、堵头、钢丝绳、卷扬系统等设备及配件,定期更换。合理设置并固化浇铸速度、进水压力、水流量、进出水温度等铸造工艺参数,未经授权不得任意修改。浇铸作业时应有领导带班,作业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和应急处置。加强熔炼铸造等高风险生产区域的安全隔离,铸造作业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强化较大断面材料浇铸的过程管控,发生一根铸造失败后应立即停止整个浇铸。

(十二)强化熔炼铸造过程的应急准备。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 要、可正常使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按照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细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停电断水、燃气泄漏、铝液溢流、冷却水异常、清井等应急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熔炼浇铸生产区域应设置事故状态紧急停止和应急照明装置,配备符合要求的不间断备用电源,在断电情况下能够保证报警联锁、应急照明、监控系统等正常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认识深井铸造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高度重视深井铸造行业的提升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完善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 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工信部门要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对深井铸造行业企业进行宣传发动,引导企业对现有装备工艺进行改造提升,对新建项目严格把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扎实推进深井铸造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压紧压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把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实、落地、落细。

(十四)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工信部门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力量不足、整改能力有限等实际困难,做好结对帮扶和指导服务;要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努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扶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深井铸造行业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加快现有设备设施的改造提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促进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深井铸造行业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进地方标准制定。各地要培育示范企业,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提升治理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深井铸造行业的安全发展水平。

(十五)加强执法检查。各地要将深井铸造行业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聚焦熔炼浇铸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执法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危险性不大、整改及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对重点隐患和典型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要通过媒体曝光、“黑名单”等方式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十六)加强安全治理。各地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进一步提升工作成效,针对深井铸造企业设备设施、工艺路线不同,管理水平参次不齐的实际,在全面开展摸排的基础上,对照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实行分类改造处置。对不达标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治理整改一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全面提高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十七)加强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 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大行刑衔接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因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不力, 存在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5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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