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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江苏省省属学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江苏省省属学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时间:2012-04-20  

苏财税[2012]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省属学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1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省属学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首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省属学校。

二、认定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依据《认定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

四、申报程序

1.申请的省属学校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省属学校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税务机关。

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后将于5月底前下发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五、申报时间

鉴于省属学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现状,2012年对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省属学校,要求于4月15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务必于4月25日前转报至省税务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联系人:郑一鸣 诸颖琳

电话:025—8363308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系人:陈啸

电话:025—831019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系人:陶蕾

电话:025—83633445

 

附件: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性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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