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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加快推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推进全市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常州人才国际化水平,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我市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对承担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80-100万元资助。对承担市重点研发计划(工业、社会发展、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项目,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的企业,给予20-60万元资助,优先支持全职引进人才项目。

对通过省科技厅开展的绩效评价,且绩效评价优秀且已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的省级科技基础设施,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由申请单位经所在辖市区或园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五条  组织申报后,经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审核,资助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人才办、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费开支

第六条  资助经费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规定合理使用。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资助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资助资金按原渠道追回。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失责的,市科学技术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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