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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高新技术审核取消?实行“报备即批准” | ||||||||
如何理解高新技术审核取消?实行“报备即批准”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要求: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划重点:实行“报备即批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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