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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29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8〕2号)、《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保障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管理

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细分为中央企业驻苏单位、省属企业、各地企业、技工院校、行业组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中央企业驻苏单位(以下简称央企单位):有条件的可面向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内自主评价。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双备案”管理要求,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应完成央企驻苏单位备案,开设账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接,开设账户,为央企单位提供“一次备案、全省认可”服务。央企单位申请开展社会化评价的,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开设账号。

(二)省属企业:有条件的可面向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内自主评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评估备案、开设账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接,为省属企业提供“一次备案,全省认可”的服务。鼓励省属企业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开展社会化评价,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开设账号。

(三)各地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可面向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内自主评价。申请开展自主评价的,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开设账号。鼓励龙头企

业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后,面向地域内中小微企业开展社会化评价认定,条件成熟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可升级为面向全省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四)技工院校:技工院校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估备案、开设账号。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后,可面向所在地不具备自主评价能力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开展社会化评价认定。职业院校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后,可面向本院校学生开展评价认定。

(五)行业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评价认定,按行业组织层级确定社会化评价范围。省级行业组织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备案后,可面向全省开展评价认定,不得擅自授权、委托其他行业组织开展评价认定。鼓励省级行业组织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在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考核点。部分评价职业暂无评价机构承接的,有条件的市级行业组织,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后,可面向本市开展社会化评价认定;条件成熟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可升级成为面向全省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二、细化备案材料

根据《实施细则》,有意愿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

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附相应材料,为帮助各类机构顺利提交备案申请,规范材料提交、上线、留存工作,机构备案所需材料明确如下:

(一)备案申请表:有意愿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如实、规范填写,加盖公章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样式见《实施细则》附件2。

(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面向职工开展评价认定的央企单位、省属企业、地方企业)按《实施细则》附件3第一部分要求,准备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关单位内部政策,考评、督导人员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等材料;第三方评价机构(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行业组织、龙头企业)按《实施细则》附件3第二部分要求,提供独立法人资格和近年从事技能人才工作佐证、准备技能人才评价考务管理全流程和证书档案管理制度文件、考评、督导人员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投诉受理等材料。

(三)技术资源情况: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均需按申请备案的职业,准备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行业评价规范,无标准或无规范不予受理备案,第三方评价机构还需对应标准或规范准备评价试题库。以上技术资源,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试题运行管理规定提供必要技术支持。鼓励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行业组织制订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试题库及培

训教材,按规定审定同意后,可供全省各地培训、评价认定使用。

(四)机构、人员情况: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均需准备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信息以待现场评估。

(五)考场设施设备:用人单位考场一般安排在本单位内部,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培训评价需求。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准备理论考试考场,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做好场地、设施、设备准备工作以待现场评估(技师以上准备论文答辩、综合评审考场)。

三、实施“一牌一证”

根据《实施细则》,省及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时,要在规定工作日时限内做好结果反馈,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备案的理由。通过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证应明确开展评价认定职业、等级、评价地域和服务范围(式样见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样式(式样见附件2),按需制作铜牌,放置所在单位醒目处。

四、提高备案质量

(一)坚持改革与建设同步。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构建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具有江苏特色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

(二)坚持一般与重点结合。统筹考虑备案机构数量和机构规模,现阶段重点推动有意愿、有能力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尽快开展评价工作,统计口径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基础较好、实力雄厚的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评价认定;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生产规模、技术革新能力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面向社会开展评价认定;符合第三方评估细则要求的省级行业组织为主、各市相对应的行业组织为辅的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政策,在已完成备案并且评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行业、院校中,精选部分条理清晰、内容详实的备案材料向社会推荐,帮助有意愿申请备案但暂未制作备案材料的机构高效做好备案准备。在考务管理、技术资源、考评人员队伍、质量督导队伍等建设方面加强指导督促,原则上刚开始组织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备案等级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逐步积累经验,确保评价认定质量。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梳理和核定各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各地在备案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271777。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证).docx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牌).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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