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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年第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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