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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常新政〔2021〕5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力水平,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走在更前列。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动“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替代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制度,因地制宜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合理制定标准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形成格式化标准记录,并及时推送至“信用新北”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智能化的信用承诺复核问效机制,将信用承诺履约状况纳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从业者事前诚信教育。具有准入事项的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宣传,依托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等活动,开展法定代表人和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养老托幼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守法和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引导和推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积极推动我区信用报告结果在长三角范围内实现异地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进市场化应用。(区经发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区信用办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托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建立准确、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采集渠道的全覆盖。(区经发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逐步推行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信用新北”门户网站和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应开通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从业人员、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变化快、信息少的中小企业等主动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承诺。充分利用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新北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常州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平台以及部门核查等载体或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并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参考依据。(区经发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大数据探索开展符合我区实际的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状况监测评价,逐步建立涵盖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已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区经发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研究对金融、养老、家政、食品药品、文化旅游、体育等重点领域失信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区经发局、人社局、卫健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提醒或约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国家、省和市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嵌入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失信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并实施惩戒。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区经发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领域为重点,不断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限期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失信惩戒。(区经发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重点服务好各级重大项目实施单位、上市后备企业和星级企业。(区经发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系统互联共享水平。加快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加速整合全区信用信息,形成具有高新特色的信用信息共享资源池。深入推进相关平台和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联动,丰富和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把数据共享作为实现信用联动奖惩、推进信用监管的基础。推动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区经发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依托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区人民法院通过合理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等相关信息,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区经发局、区法院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实现网上全程在线服务。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自动触发、自动响应。依托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提供面向市场主体和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监管服务。(区经发局、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充分利用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逐步建立市场主体风险预警机制。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深化信用数据在精准招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提升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防护水平,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实施联合惩戒单位应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区经发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信用修复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信用监管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第一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联动作用,加快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试点示范。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重点在食品药品、应急、环保、交通、人社、税务、教育、住建、城管、医疗卫生等10个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打造一批信用监管示范行业,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孟河镇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试点建设,围绕信用承诺、分类监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重点工作,积极开展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创新示范,探索建立监管、执法、技术支撑相衔接、协调运转的基层信用监管新机制,加快打造“诚信孟河”亮丽名片。(区经发局、孟河镇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快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出台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推进信用监管制度、手段和标准全区“一盘棋”。(区经发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平台载体,加强宣传报道,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文件宣贯及解读会,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与培训,不断提高新型监管措施落实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营造信用监管的浓厚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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