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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开放创新合作,营造更具国际影响力、吸引力、竞争力的外国人才发展环境,打造外国专家集聚高地,高质量推进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省外专工作室)是依托我省企事业单位建立,吸引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专家(团队),由高层次外国专家领衔开展工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外专工作室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规划、综合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各自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省外专工作室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省外专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外国专家开展科研创新、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 推进外国人才智力项目落地落实、长期发展及成果转化应用;


(三) 创新外国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


(四) 增进外国人才归属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五条  省外专工作室依托单位是省外专工作室具体申报、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


(一) 制定本单位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目标计划;


(二) 以重大任务为牵引支持外国专家(团队)自主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科研创新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 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四) 建设期满后,配合验收、评估绩效。


第六条  省外专工作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技术或管理骨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人次。被聘用的外国专家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上或柔性为我省长期工作。领衔专家的认定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的A类人才标准。对我省急需紧缺的外国专业人才或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限制。


(二)具有完备的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为外国专家(团队)的日常办公、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等实际需要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便利化生活服务。


(三)与外国专家(团队)有实质性的合作,对引进的外国专家参与科技研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等方面,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推进措施、显著成绩或预期成效。


(四)能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为导向引进外国专家(团队),对我省基础研究、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


(五)能为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管理改革等方面提供交流学习和人才培养平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指导培训关联产业、培育产业骨干人才。


第七条  省外专工作室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二)地方部门推荐。各设区市、部省属单位科技部门,组织用人单位申报,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工作,从本地区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中择优提出推荐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对申报的外国专家工作室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布。根据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结果拟定推荐入选名单,符合公开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授牌。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外国专家(团队)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江苏重点产业、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实用技术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优秀省外专工作室,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相关经费从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对省外专工作室引进的发达国家院士、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国际知名教授或同领域知名专家、国际知名科技企业高管等领军型外国专家,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改革实施办法》(苏人才〔2018〕5号),经专家组评审认定后,纳入省“双创计划”,按相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苏办发〔2018〕36号),鼓励各地推行高层次外国专家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可相当于外国专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第十一条  对省外专工作室中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江苏友谊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项目、国家和省级引才引智计划、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及国家地方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第十二条  对省外专工作室工作的外国专家,各地在出入境、工作许可、医疗、保险、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我省急需紧缺的外国专家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省外专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对省外专工作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补助;合格的,继续参与第二个建设周期的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收回授牌。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授牌:


(一) 受聘外国专家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违反法律的行为的;


(二) 依托单位对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建设成效明显未达计划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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