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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科监发〔2021〕44号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科技部出台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参照《规定》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包括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科研项目、创新基地、引导专项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在相关评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 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省级科研项目、创新基地、引导专项、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财政经费、奖项、证书、奖金等。

二、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要求签署承诺书,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对发生有关请托行为的,将按照《规定》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评审工作承担者是调查处理请托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应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做好记录、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及评审工作承担者的,由评审工作组织者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调查处理。

四、在科学技术活动会议评审中,按照《关于印发对省科技计划项目会议评审参会人员通讯工具进行集中保管的规定的通  知》(苏科监函〔2020〕404号)要求,对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通讯工具进行集中保管,避免可能发生的请托干扰,促进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杜绝评审工作中的请托行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

附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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