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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1〕1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常州市进一步深化质量强市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发〔2018〕3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和“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6个(含组织和个人),“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和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生物技术、轨道交通、航空装备、节能环保、智能制造装备、智能电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由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并承担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所在地区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常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政府质量奖;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失信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一条 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组织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委审核,由评审委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程序的名单。
(四)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和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六)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审议。
(七)评审委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再次申报并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常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4〕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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