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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人社发〔2021〕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8〕2号)、《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备案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保障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管理

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根据《备案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实施备案。

1. 中央企业在常单位、省属在常企业: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应完成备案,市鉴定中心根据省级备案文件配合对接,完成书面备案,开设账号。

2. 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可面向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内自主评价。申请开展自主评价的,由所在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开设账号。鼓励规模以上、上市公司等龙头企业在满足自身评价需求后,条件成熟的由所在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鉴定中心申请评估备案,备案通过后开设账号,面向业内中小微企业开展社会化评价认定。在此基础上条件成熟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可升级为面向全省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3. 学校: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经市鉴定中心评估备案后,面向市内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开展社会化评价认定。职业院校,根据评估备案后的工种,面向本院校学生开展评价认定。

4. 行业组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备案的省级行业在常州市设立考核点需向市鉴定中心提出相关申请,市鉴定中心对拟设置的考核点现场考察后,考察材料按照附件4要求,具备条件的予以批复。部分评价职业暂无省级评价机构承接的,具备条件的市级行业组织在相关职业(技工)院校等单位设立考核点,经市鉴定中心评估备案后,可面向本市开展社会化评价认定;在此基础上条件成熟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可升级成为面向全省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鼓励支持各辖市区在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合作,第三方评价机构须按认定申报要求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各辖市区职能部门。各辖市区开展有效监督和管理后,社会化等级认定工作情况纳入辖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中。

二、细化备案材料

根据《实施细则》,具备条件且有意愿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附相应材料。按照《备案管理》,为帮助各类机构顺利提交备案申请,规范材料提交、上线、留存工作,机构备案所需材料明确如下:

(一)备案申请表:

具备条件且有意愿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如实、规范填写,加盖公章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规章制度:

1. 企业(面向职工开展评价认定的央企驻常单位、省属在常企业、地方企业)按附件2要求,准备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关单位内部政策,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两年以上),考评、督导人员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等材料。

2. 第三方评价机构按附件3要求,提供独立法人资格和近年从事技能人才工作佐证,技能人才评价考务管理全流程文件,证书档案管理制度文件,考评、督导人员管理制度,影像资料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投诉受理制度等材料。

(三)技术资源情况: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均需按申请备案的职业,准备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行业评价规范,无标准或无规范不予受理备案。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化认定,由市鉴定中心按试题运行管理规定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对于没有题库的职业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规范申请题库开发。鼓励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组织先行先试,制订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试题库及培训教材,按规定审定同意后,可供全省各地培训、评价认定使用。

(四)机构、人员情况: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均需准备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信息材料以待现场评估。

(五)考场设施设备:企业考场一般安排在本单位内部, 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培训评价需求。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准备理论考试考场,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做好场地、设施、设备准备工作以待现场评估(技师以上准备论文答辩、综合评审考场)。企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均须准备满足全程录像的监控或录像设备。

(六)根据《备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时,要在规定工作日时限内做好结果反馈,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备案的理由。备案材料分书面备案材料和现场评估材料,书面备案材料须在现场评估前报两份至市鉴定中心备案。

四、提高备案质量

1. 坚持改革与建设同步。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支持各类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导督促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

2. 坚持一般与重点结合。统筹考虑备案机构数量和机构规模,现阶段重点推动有意愿、有能力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尽快开展评价工作,统计口径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自主评价;推动基础较好、实力雄厚的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评价认定;符合第三方评估细则要求的省级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3. 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政策,在已完成备案并且评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行业、职业(技工)院校中,精选部分条理清晰、内容详实的备案材料向社会推荐,帮助有意愿申请备案但暂未制作备案材料的机构高效做好备案准备。在考务管理、技术资源、考评人员队伍、质量督导队伍等建设方面加强指导督促,原则上企业备案等级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逐步积累经验, 确保评价认定质量。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梳理和核定各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在备案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鉴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6606739、89991953。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

          2. 企业备案材料清单

          3. 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4. 考核点考察材料清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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