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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7月15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工作,是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体现。随着就业工作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我市就业援助政策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完善。日前,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等政策文件精神,聚焦就业困难群体,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措施,全方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3.14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28.95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5.1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低位运行。为深入推进 “六稳”“六保”工作,我市全面贯彻《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省就业统一政策清单》《关于强化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扩大享受对象范围,提高就业援助政策含金量,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亮点

与前一轮政策相比,新一轮就业援助政策主要在对象范围、精准认定、补贴标准、补贴规则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具体如下:

1.扩大了对象范围。修订完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降低了政策门槛,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2.强化了数据比对。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精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确保符合条件人员都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严格落实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对出现“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形的,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3.调整了补贴办法。根据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的要求,改变原先定额补贴方式,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稳定就业口径以单位参保就业为依据)。

4.优化了补贴规则。适应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的运作要求,改变以往“必须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费才能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操作方式,明确“单险种缴纳养老或医疗社会保险费也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但发放月数均计入享受年限,累计享受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此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不合并计算。

三、推进措施

为推动新政落地,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用好省一体化平台。及时做好相关工作预案,推动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于8月上旬成功上线,为就业援助新政的实施提供信息支撑平台。

二是加强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各类媒体宣传等措施和形式,扩大政策影响力。

三是强化培训。及时举办就业援助新政解读和经办业务培训班,提升政策执行和业务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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