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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武政办发〔2021〕64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常州市进一步深化质量强市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武进区区长质量奖是武进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武进区区长质量奖”和“武进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武进区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3个,“武进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3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长质量奖评审规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二)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四)组织考评、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其他与区长质量奖评审相关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等工作,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区长质量奖的宣传、组织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失信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并通报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

(四)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

(五)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评审组问询,进行答辩。

(六)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组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问询答辩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再次申报并获得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武进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获得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3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武进区区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武进区区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称号、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进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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