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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推动全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021年5月,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核查不断加强,随着国家兵役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需求以及补助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也随之产生相应变化,2021年5月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苏民安〔2014〕19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资金使用方向和补助标准、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第二章明确了资金使用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三章明确资金分配程序,对参训退役军人数据信息审核和申报、资金的分配与下达、补贴的申领及发放等作了规定。第四章就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要求。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时间、解释单位。

三、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种类有哪些?

答:《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

四、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学费、培训费(含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食宿费补贴及奖学金。根据需要,师资和管理骨干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承训机构质量绩效评估等相关支出可从中列支。

五、是否可以重复享受不同培训补助?

答:退役军人除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外,可按规定在选择一种补贴性教育培训方式。同类补助形式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

六、补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需求动态调整,具体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实施,《办法》附件发布了现行补贴标准。

七、补助资金如何下达?

答:按照培训的种类:一是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承训单位,培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预拨部分资金,承训单位按规定提供保障。二是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项目完成后,承训单位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供培训各项开支明细,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资金,承训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任何形式向参训退役军人发放财政补助资金。三是学历教育(含复学和入学)毕业退役军人按规定程序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核算,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退役军人发放补助。

八、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助如何申领?

答:经批准省内异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省级统筹安排的培训除外),由退役军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

九、中途退学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因本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中途退学,承训机构已支出的各项费用可以向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拨付,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十、补助资金由谁承担?

答: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各地,省补助资金按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分类分档比例分配下达。市县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本级资金,做好教育培训保障工作,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十一、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二是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每年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年各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省补资金分配重要因素。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承训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好认账相符、账表相符。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军人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办法》实施期限如何规定?

    答:《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五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需要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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